“问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11447号“问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176号

       

      申请人:北京京华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1447号“问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2007号“E问E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1703号“MONDO R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表达、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问答”与引证商标一“E问E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