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39804号“求索上书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02号
申请人:黄玉莲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804号“求索上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077号“求索”商标、第4966588号“求索 QIU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商业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