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潴瀧参 zhulong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91560号“潴瀧参 zhulongs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00号

       

      申请人:齐永光
      委托代理人:广州商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1560号“潴瀧参 zhulong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虽含有“参”字,但还含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识别性较强,并且“参”并非本类别商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潴瀧参 zhulongshe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