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9619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91号
申请人:万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拉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1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9560号“特拓威 Totwi及图”商标、第9897397号“威巨特 VJT及图”商标、第9529899号“翔亮及图”商标、第12456506号图形商标、第22619412号“CHEN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池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缆、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