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83697号“绿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89号

       

      申请人:杨学军
      委托代理人:云南房角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3697号“绿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786号“绿帝 LVDI及图”商标、第5854697号“绿帝及图”商标、第4341019号“绿帝 LVDI及图”商标、第8679242号“绿帝 GREENKING及图”商标、第9610822号“绿帝及图”商标、第9610857号“绿帝及图”商标、第8679170号“绿帝 GREENKING及图”商标、第9900740号“绿帝 GREEN EMPEROR”商标、第8214820号“绿帝 LVDI及图”商标、第8629521号“绿帝 GREEN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各自具有一定地域特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绿楴”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读文字“绿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