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845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80号 - 申请人:广东南方瑞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9845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80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瑞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神机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4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仅对“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提出复审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9624号“QIANKE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2354号“MING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并且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3、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4037号“木也 MU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4、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8244号“墨博云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上述服务外其余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