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855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71号 - 申请人:广东南方瑞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9855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71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瑞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神机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325号“人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114号“人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空气芳香剂”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