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69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65号
申请人:广州伦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9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5677号“莲菲诗 LENFASHION及图”商标、第8034308号“LE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