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793712号“正冰山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44号
申请人:云南滇福古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3712号“正冰山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8622号“正山”商标、第35145068号“正冰山岛”商标、第35136956号“正冰山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四个汉字为正方形排列,可认读为“正冰山岛”,也可认读为“正山冰岛”或“冰岛正山”。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读习惯极易认读固有词汇“冰岛”。“冰岛”系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理由为,“冰岛”为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项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局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属明显笔误,我局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