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60833号“瑞丰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60号

       

      申请人:辛少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833号“瑞丰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9096号“瑞丰华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瑞丰洋”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申请人已在全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瑞丰洋”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瑞丰洋”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融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基金、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