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03595号“和顺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54号
申请人:北京市和顺英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3595号“和顺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4155号“和顺泰运”商标、第7139240号“泰和顺 和及图”商标、第8096708号“泰和顺”商标、第33178516号“禾顺泰HESHU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顺泰”与引证商标一“和顺泰运”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读文字“禾顺泰”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泰和顺”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