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田 WORTA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03443号“沃田 WORTA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48号

       

      申请人: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443号“沃田 WORT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以申请商标与第27321023号“沃田源 WO TIAN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啤酒;制造无酒精饮料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部分无异议,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水果果昔;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果汁;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提出复审。2、申请商标系在原已核准注册的第8891719号“沃田 WOTIAN”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25058号“沃田源 WO TIAN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91719号“沃田 WOTIAN”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却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无效申请商标中的“茶饮料”商品。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水果果昔;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果汁;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上述商品外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植物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沃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