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495217号“飞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7号
申请人:飞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飞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5217号“飞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出具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5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台州神啦神啦木耳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协议中载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两主体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