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89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6号 - 申请人:六嘎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08962号“老班章十号六嘎精功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6号

       

      申请人:六嘎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8962号“老班章十号六嘎精功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6687号“老班章七十号茶农 LAOBANZHANGQISHIHAOCHANONG及图”商标、第34196559号“老班章四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不能作为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2、在申请人复审的“茶”商品项目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9745号“老班章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37606号“老班章柒拾伍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显著部分、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茶”商品项目上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茶”商品外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茶”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老班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