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73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5号 - 申请人:六嘎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07319号“老班章十号六嘎精功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5号

       

      申请人:六嘎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7319号“老班章十号六嘎精功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7681号“老班章七十号茶农 LAOBANZHANGQISHIHAOCHANONG及图”商标、第27414072号“老班章”商标、第32125706号“老班章柒拾伍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吹制玻璃器皿、面粉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吹制玻璃器皿、茶叶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老班章”;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