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51230号“鱼来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32号
申请人:成都山水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1230号“鱼来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鱼来捞”整体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不属于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具有一定显著性,用在餐厅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