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1710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13号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171025号“科徕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13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1025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设计,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唯一相互的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5905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第26693163号“科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异议申请中。此外,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共存于消费市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科徕尼”品牌广告宣传、参展、全国门店、产品说明书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管、金属门、五金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