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457号“Elle&Vire A Taste
of F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09号
申请人:COMPAGNIE LAITIERE EUROPEENNE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457号“Elle&Vire A Taste of F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法国于第29、30、35、43类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第184435515号“Elle&Vire A Taste of France及图”商标已经被法国工业产业局核准注册,这表明法国政府已经同意申请人将含有“FRANCE”的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形。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8471号“A TASTE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Elle&Vire A Taste of France及图”商标法国注册证公证认证件及中文翻译;包含“FRANCE”的商标档案信息;第3200350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Elle&Vire A Taste of France及图”商标在第29、30、35、43类商品/服务上在法国已获核准注册的证据并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商标已在法国获准注册,视为法国政府已同意申请商品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2、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35、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