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4270036号“Aqual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70036号“Aqu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9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真实有效的使用,并具有一定的使用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宁波亿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2、产品图片;3、产品网络销售后台记录;4、SGS检测报告;5、速卖通销售页面及后台记录查询的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原名义:宁波亿林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杀虫剂用喷雾器(手工具);杀虫剂用喷洒器;园艺工具(手动的);农业器具(手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杀灭植物寄生虫用装置;枪状手工具;浇包(手工具);树木嫁接工具(手工具);修枝剪商品上。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均已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园艺灌溉器具、喷壶、喷枪”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杀虫剂用喷雾器(手工具)、杀虫剂用喷洒器、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杀灭植物寄生虫用装置、枪状手工具、浇包(手工具)、树木嫁接工具(手工具)”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农业器具(手动的)、修枝剪”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杀虫剂用喷雾器(手工具)、杀虫剂用喷洒器、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杀灭植物寄生虫用装置、枪状手工具、浇包(手工具)、树木嫁接工具(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农业器具(手动的)、修枝剪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