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大香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97056号“愤怒大香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08号

       

      申请人:朱佳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7056号“愤怒大香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4856号“愤怒披萨angry pizza及图”商标、第15917153号“美味 愤怒大鱿鱼ANGRY SQUID及图”商标、第19396751号“愤怒大鱿鱼 鱿魔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呼叫、含义、视觉效果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在业界享有美誉,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愤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