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KY•智丞科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380096号“ZCKY•智丞科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05号

       

      申请人:北京智丞科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0096号“ZCKY•智丞科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44909号“智丞”商标、第36646982号图形商标、第6225184号“浙诺尔ZHENUOER及图”商标、第26426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背包照片、名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智丞科仪”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智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