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885752号“百课千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92号
申请人: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5752号“百课千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0546号“千校计划”商标、第11286243号“百课”商标、第17112917号“百课网”商标、第21309656号“千校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课千校”与引证商标一“千校计划”、引证商标二“百课”、引证商标三“百课网”、引证商标四“千校云”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