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559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91号
申请人:领先趋势(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5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3167号图形商标、第28224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录像带发行、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体育比赛计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体育比赛计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