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37617号“CA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45号
申请人:北京博农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617号“CA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多年的宣传及发展,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将对第17555754号“C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第20780987号“中农尚 C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宣传材料;荣誉证书;企业相关报道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设计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材料、报道、证书等证据亦可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进行实际的使用,从而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