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830981号“校栈 CAMP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42号
申请人:嘉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981号“校栈 CAMP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3678号“云熙 Campus”商标、第10437254号“CAM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字母“CAMPUS”和中文“校栈”经一定设计组合而成,其中字母部分“CAMPUS”所占比例较大,易被相关公众识别,该字母与引证商标一中表现形式突出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字母部分“Campus”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二者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定、酒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定、酒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