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518022号“TIGERCOMMU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44号
申请人:宁夏向上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8022号“TIGERCOMMU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1517535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991号“FIERLE tiger及图”商标、第13873566号“老虎时尚网 TIGER8.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