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滇红195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51828号“印象滇红195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35号

       

      申请人:凤庆凤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1828号“印象滇红195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3250号“滇红”商标、第9909329号“滇红”商标、第9909348号“滇红”商标、第7071956号“印象红”商标、第11432110号“印象红”商标、第10941810号“印象音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3、3004、3005、3006、3008、3010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3、3004、3005、3006、3008、3010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天然增甜剂、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甜食、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而被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白茶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白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茶等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白茶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印象滇红”与引证商标六“印象音红”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