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401114号“WITTNAU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61号
申请人:韦斯特菲尔德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114号“WITTNA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37345号“WITTNA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片、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