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445029号“京芭蕾JINGBALL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69号
申请人:王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5029号“京芭蕾JINGBALL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978484号“京”商标、第15879792号“京及图”商标、第26998167号“京及图”商标、第28104479号“京ME”商标、第6697990号“搜景jing及图”商标、第15661347号“JING COLLEGE”商标、第30613695号“JINGD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四、引证商标三、四、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