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KINGTOO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9903807号“UKKINGTOOL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94号

       

      申请人:但建华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姚市千纸鹤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19903807号“UKKINGTOO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的第16026518号“GSKINGT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生产基地同处于浙江余姚市,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产品相同,消费者在选择品牌时,亦无法分清来源。三、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商标在同行业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参展照片及产品照片作为本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余姚市千纸鹤五金工具厂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2018年7月9日,经核准变更名义为余姚市千纸鹤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刀石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UKKINGTOOLS”与引证商标“GSKINGTOOLS”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外观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刀石、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生产基地同处于浙江余姚地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商品及商标情况理应知晓,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