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30247号“第一次拥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45号
申请人:河南策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九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0247号“第一次拥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有的含义,申请商标意为母亲与新生儿的体外第一次接触、第一次拥抱等,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已有许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第一次拥抱”为普通日常短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