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2970号“酸酸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62号
申请人:南京远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970号“酸酸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在网络上查询到“酸酸草”或“酸草”的有关信息,申请商标用在维C商品上,并没有任何与草类相关的配料,因此,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酸酸草”是一种在户外田地里常见的野生植物,将“酸酸草”作为商标使用在维生素C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