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309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22号 - 申请人:喜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309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22号

       

      申请人:喜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0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8253号“上海磊林汽配有限公司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陆地车辆推进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