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6964196号“四季麦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爱华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64196号“四季麦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51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荣获多项荣誉。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非善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门头图片、店内图片、食品包装袋及包装盒图片、宣传资料及海报图片;
2、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及发票;
3、店铺营业执照副本及租房合同;
4、广告费收据、付款记录、广告制作清单、广告制作方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预订临时住所;茶馆;帐篷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的广告制作清单中虽然显示“四季麦歌安居店”的店名,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店铺具体的服务项目。故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