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8952575号“梦之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52575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09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百度百科搜索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3、广告合约、代言人身份证复印件、宣传单、户外宣传图片;
4、产品外包装图片、购物袋图片;
5、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
6、经销合同;
7、门店图片、产品图片证据。
2020年1月1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除“服装”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不规范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具有故意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永定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足球鞋;鞋;靴;手套(服装);工作服”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约、代言人身份证复印件、宣传单、户外宣传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产品检验报告、门店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内衣、休闲衬衣、保暖衬衣”商品上使用。综合考虑“内衣、休闲衬衣、保暖衬衣”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工作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足球鞋;鞋;靴;手套(服装)”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足球鞋;鞋;靴;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具有故意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工作服”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