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753915号“RS ELECTR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96号

       

      申请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3915号“RS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8021号“RS ROYAL SOVEREIGN”商标、第579772号“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S ELECTRIC”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碗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张书建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