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10293号“薄壳食记BOKESHI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49号
申请人:广州达思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0293号“薄壳食记BOKESH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20431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薄壳食记BOKESHIJI”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尚未充分证据证明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