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o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603919号“Nano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73号

       

      申请人:罗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919号“Nano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被理解为“十亿分之一/微小的能量”或“十亿分之一/微小的活力”,与指定的服务无关联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在欧洲及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词典含义、申请人举办的科技展相关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Nano Energy”组合而成,其中“Nano”意为“纳米技术”, “Energy”意为“能量;活力”,将其整体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且该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