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 B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867号“nature B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77号

       

      申请人:BEC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867号“nature B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6180号商标、第5768397号商标、第5768398号商标、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的第15275680号商标、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152756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nature BeC”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外文“BEC”、引证商标二至三显著识别外文“natur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