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03269号“劲力变速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31号
申请人:南京劲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3269号“劲力变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3818号“劲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劲力变速器”指定使用在“变速齿轮(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变速箱”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速齿轮(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变速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