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女人GUANXINNV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32851号“关心女人GUANXINNV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29号

       

      申请人:广州关心女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2851号“关心女人GUANXINNV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2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归属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仅是对其服务内容进行了暗示性描述,并非直接描述了服务的相关特点,也不构成行业的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差异,故我局对其《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由中文“关心女人”及对应拼音“GUANXINNVREN”组合而成,“关心女人”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