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554992号“长白印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1号
申请人:吉林省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4992号“长白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臆造而来,并非现代汉语中的既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中“长白”一词具有第二含义--长白山,且该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给予相关公众的直观印象指向“长白山”,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引证商标一中亦含有“长白”,该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942号“長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8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长白印象及图”与引证商标一“長白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长白印象”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長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唱片、CD盘(音像)、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长白印象及图”中“长白”虽为吉林省东南部的朝鲜族自治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称,但其已产生了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唱片等商品上,尚不致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长白”相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唱片、CD盘(音像)、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字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