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495022号“百米百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23号
申请人:涞瓦汀(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5022号“百米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0801号“百色百味”商标、第12834036号“百禾百味”商标、第14831584号“百家百味”商标、第15514612号“百汁百味”商标、第32194106号“百口百味”商标、第21311897号“百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权利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以及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饼干、包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