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0510388号“DINO FAMI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16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0388号“DINO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83818号“D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