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21962号“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38号
申请人:深圳市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962号“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4459号“万婴Baby”商标、第15184540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第24724416号“BABY GUND”商标、第13255068号“watsons baby及图”商标、第9538866号“Baby Impact及图”商标、第8272869号“Baby2及图”商标、第8131844号“购baby”商标、第22318102号“CLOSSHI Baby”商标、第22706074号“the beautiful baby及图”商标、第12822155A号“watsons BABY及图”商标、第5048867号“babyshop”商标、第18770594号“Baby Mercury及图”商标、第36203831号“BABY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申请在先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BABY”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十二外文部分“Baby”、引证商标二、三、十外文部分“BABY”、引证商标四、七、九外文部分“baby”、引证商标十一外文“babysho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商业广告;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