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987号“openGu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05号

       

      申请人:PHOENIX CONTACT GMBH&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987号“open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不是固有组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同业经营者熟知的描述性词汇。已有众多包含“GUARD”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openGuard”组成。“open”具有“敞开的;打开;公开”等含义,“Guard”具有“保护;守卫;防护装置”等含义,此外“openguard”亦有“开放式防守”的含义。将“openGuard”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用于工业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和软件,即路由器、防火墙、虚拟专用网网关、计算机电子卡、便携式自助设备、虚拟专用网软件,用于远程维护的计算机软件,防病毒软件,用于设备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及第42类工业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远程维护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性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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