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598654号“SUAVEL PLASTIC
SURGE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64号
申请人:西安医斯美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卿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22598654号“SUAVEL PLASTIC SURGER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第44类服务项目上,具有夸大宣传及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误认的作用,该商标若继续有效注册,则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与规定相违背,并在实际使用中,产生误导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休养所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PLASTIC SURGERY”可译为“整形外科”,作为商标使用在休养所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范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