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923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50号 - 申请人:陈汝安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923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50号

       

      申请人:陈汝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2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21723号“楼兰雅丹KRORAINA YA DAN及图”商标、第8014701号“狼恋狈及图”商标、第8014711号“狼司令及图”商标、第11513660号“WOLF HOW 及图”商标、第13088707号“索普代特&天狼及图”商标、第33550723号图形商标、第15869491号“狼色魅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围巾、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