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45130号“猫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14号
申请人: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5130号“猫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7619号“猫宁早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3044号“猫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10482号“猫宁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猫宁”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猫宁”、引证商标二“猫柠”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猫宁”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