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07417号“瓦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11号

       

      申请人:曹云才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7417号“瓦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3441号“瓦竜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咖啡、糖、蜂蜜、面包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豆粉、调味品、食用冰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瓦竜”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瓦竜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12日